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物权编、合同编等多个章节对物业管理服务作出了系统完善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对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业主享有的两类权利:一是专有部分所有权,即业主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完整所有权;二是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业主作为共有部分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監督物业公司服务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侵犯。
二、第二百七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及其表决程序:
-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表决程序: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业主人数过半数同意。
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民主决策机制,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共同决定,不得擅自作出超越权限的决定。
三、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对所有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行为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在处理涉及小区公共事务时,应当认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四、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这一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它是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超越权限。
五、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义务与业委会的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业主应当遵守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六、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的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保障了业主的诉权。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包括受到物业公司的侵害,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