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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逐条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2007年和2016年两次修订的行政法规,是物业管理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大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大会召开: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议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定义: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国家提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建设单位应当解决前期物业管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资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业主禁止行为: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规责任: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挪用维修资金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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