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与禁止行为(业主必知)
一、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基础服务义务
-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公共绿地,花木、水景的养护
- 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
- 车辆停放管理
- 公共秩序的维护
- 安全防范工作
2. 安全防范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二、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1. 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因突然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服务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尽快恢复服务。
2. 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代收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用、侵占。
3. 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公司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 不得限制业主正常使用公共设施
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正常使用电梯、水电气等公共设施。
三、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 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业主维权途径
- 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 请求街道、居委会调解
- 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投诉
-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 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