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与禁止行为(业主必知)

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与禁止行为(业主必知)

一、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基础服务义务

  •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公共绿地,花木、水景的养护
  • 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
  • 车辆停放管理
  • 公共秩序的维护
  • 安全防范工作

2. 安全防范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二、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1. 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因突然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服务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尽快恢复服务。

2. 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代收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用、侵占。

3. 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公司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 不得限制业主正常使用公共设施

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正常使用电梯、水电气等公共设施。

三、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 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业主维权途径

  1. 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2. 请求街道、居委会调解
  3. 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投诉
  4.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 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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